·专项资金
1、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建立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2、物流集中发展区所在区(市)县政府配套建立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3、专款专用于以下五方面:
(1)重点物流项目投资的贷款贴息
(2)重大物流项目的财政补贴
(3)国家、省重点物流项目的地方财政匹配资金
(4)开辟物流通道初期的亏损补贴
(5)物流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
·物流集中发展区的扶持政策
1、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全额返还 在物流集中发展区土地征用过程中,市政府、区(市)县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物流集中发展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2、报建费减半 物流地产商和物流企业严格按成都市物流业发展规划要求建设的仓储设施,其报建费按《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减半收取。
3、保障土地供应 建立物流集中发展区土地滚动储备制度,确保物流项目用地的及时供应。
·物流通道的扶持政策
1、铁路货运通道 物流企业开辟成都至国内经济发达城市的铁路货运五定班列,且每周开行4列以上(含4列)的,在三年内,由市、县(区)两级受益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2、公路货运通道 物流企业开辟成都至周边城市的公路货运班车,且每日达到10班以上,在两年内,由市、县(区)两级受益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3、航空货运通道 国内外航空公司、航空物流企业开辟成都至欧美的国际货运航班,视其开行难度、培育期亏损额实行“一企一策”,市财政对航班开行初期发生亏损给予适当补贴。五年内,由市、县(区)两级受益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物流运输车辆的管理政策
1、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运输车辆、海关监管车、冷藏运输车以及15吨以上厢式货车,在我市“五路一桥”、高速公路、普通收费公路通行时,市管收费公路按三类车标准缴纳过路过桥费。
2、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运输车辆、海关监管车、冷藏运输车以及15吨以上厢式货车、城市标准化配送车辆,运管费按标准的50%缴纳。
3、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在现有货运车辆入城证公开拍卖制度的基础上,优先为物流企业发放车辆入城证,同时为城市配送车辆在专业市场、商场、百货店、超市等市内商业网点停靠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城市配送业务。
·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我市现代物流集中发展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物流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由市、县(区)两级受益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吸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政策(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
1、在成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需要租赁办公场地的。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2、自筹资金建设分拨中心、配送中心的用地按《成都市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实施意见》(成办发[2004]83号)文件执行;属五城区的,参照《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工业新跨越的意见》(成委发[2004]38号)文件执行,市上将相关报建规费全额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3、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原国有仓储运输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免交,并依照有关税收政策减征或免征契税。